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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8-04-13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类

  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责任部门:各旗县市(区)食药工商质监局

  联系电话:683203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旗县市(区)食药工商质监局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部门窗口

  申请条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设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理材料:()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材料格式:()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份数: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签字签章要求:需要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表格下载:见附件

  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办理

  注意事项: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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