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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食品错当“保健品” 消协调解把货退

来源:锡盟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1-10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锡林浩特市居民刘女士向锡盟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3年9年19日,在朋友的强烈推荐下购买了“颐品汉方藻青颜”和“颐品汉方植物复合压片糖果”的两款产品,合计付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元整(10290元),朋友宣称:“颐品汉方藻青颜”宣称具有美白、抗皱、抗疲劳、抑制黑色素形成、恢复皮肤弹性、解决皮肤炎症等功效;“颐品汉方植物复合压片糖果”,能够促进睡眠、健脾养胃、燃脂塑形,提高免疫力。刘女士食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身体没有任何改变,因此,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请求锡盟消协帮助维权,退回全部货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锡盟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核实情况。经调查,刘女士购买的“颐品汉方藻青颜”并非国产特殊化妆品,而“颐品汉方植物复合压片糖果”也只属于普通食品。工作人员指出: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宣传,均涉嫌虚假宣传。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024年1月5日,锡盟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还全部货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元整(10290元)。同时,锡盟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宣传教育。

  【案例评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指出:除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经营者销售的“颐品汉方藻青颜”和“颐品汉方植物复合压片糖果”两款保健品,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经营者销售的两款产品未向消费者如实说明产品的真实信息,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解。

  本消费之争是由于消费者在购物时,法律意识匮乏,轻信了销售者的口头宣传,特别是熟人以赠品或返利等手段诱惑下容易放松警惕,产生大额消费。

  在此,锡盟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们,把好自己的钱袋子,在消费之前,一定要主动去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知识,“心里有数”之后再作出购买决策,做到不轻率,不跟风,不盲目,不任性。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面对熟人的大额产品推销时,要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并仔细核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意区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及药品的区别,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当心网上有关“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别为了追求健康反而丢了健康;不参加非法“会销”,不相信商家“洗脑式”宣传。 同时,为防止老年人上当受骗,家人要多关心家里的老人,定期带老人体检,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身体没有问题,给予老年人足够的关心和陪伴,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减少他们因孤独而盲目购买保健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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