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为切实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锡盟市场监管局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不得发布超越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经营范围的旅游广告。
三、旅游服务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价格、旅游线路和时间以及旅行社名称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
四、旅游服务广告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伟人名义和形象违法违规从事商业营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五、旅游服务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旅游服务广告不得歪曲历史、恶搞经典、侮辱先烈,损害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十四届冬季运动会标志标识;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旅游服务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八、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零团费”“负团费”,含有“免费”、“低价”、“特价”与景区和实际不符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
九、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使用与实景不符的其他景点视频、图片,虚构旅游服务效果。
十、旅游服务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一、旅游服务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内容。严禁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十二、旅游服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旅游服务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十四、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服务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十五、互联网旅游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网红探店、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买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竞价排名旅游服务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锡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广告营销宣传的监管监测力度,依法依规规范和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行为。欢迎广大旅游者和社会各界对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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