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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6

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集贸市场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提醒告诫如下: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损害消费者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市斤秤”)。

  各类经营户要对销售、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电子计价秤的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不得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直接影响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不得通过面板按键等方式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相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各类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早市、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一)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便于消费者使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平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对场内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主动化解计量矛盾纠纷,现场赔付因“缺斤少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定期随机检查校准,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对多次“缺斤少两”屡教不改和“缺斤少两”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户直接清退出市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电话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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