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30-2/2022-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06-2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6-26 10:16:4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盟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将《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2022年6月20日
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柔性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 号)要求,落实盟委行署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把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为目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我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改进涉企行政执法理念,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适用范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行政相对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编制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执法领域具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聚焦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编制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二)坚持合理公正。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营商环境标准,针对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全面推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各类市场主体规模、行业属性、风险等级和企业信用,杜绝“一刀切”式执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编制完成的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便民原则。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
四、 工作措施
(一)编制清单的责任主体。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三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三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盟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系统“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统筹、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三张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编制清单的依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三张清单”。
(三)编制清单的标准。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四)编制清单的程序。
1.全面梳理。认真、全面梳理本系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准确掌握本系统一线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与本部门相关执法业务科室充分协商,拟定本系统相关清单。
2.公众参与。清单拟定后,制定机关应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意见。
3.合法性审查。拟定清单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4.集体讨论。拟定清单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公布实施。清单确定后,应当在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向本级司法局备案。
(五)开展实施后评估。清单印发实施后,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外的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应及时纳入;对不符合管理需要或者企业、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不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梳理、编制“三张清单”第一责任人,要围绕锡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三张清单”梳理、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打消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不敢适用“三张清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顾虑,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的预见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积极稳妥实施。开展“三张清单”梳理、编制,要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成熟一批,梳理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三张清单”,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行为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仍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
(三)广泛宣传培训。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对本地、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解放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理念,确保梳理出的清单能够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同时要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提升行政相对人知法遵法守法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及时开展实施后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四)工作完成时限。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程序,于6月30日前完成“三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对外发布,按照“三张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按照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向本级司法局备案“三张清单”。
附件:1.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行政执法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行政执法部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解释
附件4
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解释
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管态度,采用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引导和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