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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锡林郭勒盟 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08号(委员提案)---关于整顿我盟肉食品牌乱象的建议 》的回复
索引号:/2023-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对《锡林郭勒盟 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08号(委员提案)---关于整顿我盟肉食品牌乱象的建议 》的回复
成文日期:2023-06-28 11:25:55 公开日期:2023-06-28 11:25: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对《锡林郭勒盟 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08号(委员提案)---关于整顿我盟肉食品牌乱象的建议 》的回复

来源:锡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6-28 11:25 浏览次数:

 提案内容:

 一、基本情况

  我盟是畜牧业大盟,全盟牛羊肉加工业又是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牛羊肉食品行业的发展,锡林郭勒肉食品是广受认可的牛羊肉品牌,其先是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入选2017年中国百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随后其主产区又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认定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但目前,被挂牌的锡林郭勒肉食品充斥市场,部分商贩以外省市牛羊肉及进口肉冒充锡林郭勒草原牛羊肉,牟取利益,使得锡林郭勒牛羊肉品牌声誉降低标准,直接影响了农牧民的增收。

 1.据调查,我盟肉食品销售乱象屡禁不止,如2022年6月9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某超市查获冒充厂名厂址的伪劣牛肉产品,涉案价值18万余元,最终查明某肉业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经非正规渠道屠宰包装,贴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的标签,且涉案牛肉产品未经定点屠宰场屠宰环节检验检疫程序,为不合格产品,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锡盟牛羊肉品牌名誉。

 2.部分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非清真牛羊肉谎称清真肉食品进行销售,多家肉食品加工企业出现清真羊血肠等商品(阿巴嘎旗乌冉克肉业),少数民族对于血液和自死牲畜是禁食的,这些假清真行为严重冲击了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兄弟民族感情。

 3.进口牛羊肉制品大量进入锡盟市场,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乌拉圭等多国的牛羊肉通过商业平台进入我盟,并通过微商购进售出,由于价格低廉,吸引了许多消费者,但微商平台对于牛羊肉制品的审查机制尚不健全,进口牛羊肉是否符合投放市场的标准无从得知,以假乱真、来冒充锡盟牛羊肉。

 4.南部旗县(多伦、蓝旗、宝昌等)活畜入市场管理松散,大量河北等地交易市场牛羊经羊贩售卖本地,经调查多伦等地定点屠宰点未设立动物检疫技术人员,对活畜和牛羊产品不做检疫检验便投放市场,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这对广大消费者是不负责任的。

二、建议

  1. 多渠道监察外地牛羊及肉制品进盟,严格禁止挂锡林郭勒牛羊肉品牌行为,畜牧局要加强动检管理,对从外地进盟的牛羊肉进行严格审查,活畜入我盟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等地(相邻外省),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和产地证明,无检疫证明和产地证明的肉食品禁止进盟。

  2. 对外地牛羊及肉制品流入锡盟后,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发放特殊标示识别的检疫)严令打击假冒锡盟牛羊肉品牌出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同时通过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宣传锡盟品牌牛羊肉辨识方法,提醒群众注意辨别,提高警惕。

  3. 加大对清真企业的监察力度,摸清清真企业数量和布局,市场监管局联合清真食品监督员对企业和个体不定时进行抽查。对清真肉食品要追溯来源,对牛羊活畜收购、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出台详细标准,对申请清真肉食品加工企业设置禁售商品名录,并进行抽查,不符合标准者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惩罚。民族事务委员会对贴有清真标识的肉食品严格把关,对不具有销售清真产品资格的企业,责令其摘除清真标识。

       4. 为进口肉食品设置专门平台和门店进行销售,严控各媒体平台,微商网上兜售无手续进口牛羊肉制品,搭建一个专门用于进口肉食品审核、资质评定和销售的规范平台,指定固定的线下门店销售,并在平台上发布正规进口肉食品销售门店名录,如此既有利于对进口肉食品统一审核、统一监管,又能使广大群众买得放心,吃得舒心。

对《锡林郭勒盟 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08号(委员提案)---关于整顿我盟肉食品牌乱象的建议 》的回复:

陈永刚委员:

提出的《关于整顿我盟肉食品牌乱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盟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结合部门职责,持续加大对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网络销售、产权保护等领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我盟人民群众牛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保护我盟牛羊肉品牌效应,助力牛羊肉及其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 在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力度方面

一是以牛羊肉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为检查对象,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产品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重点检查原辅材料采购是否按要求索证、索票,证、票、原料与产品是否相符,有无采购来历不明的原辅料和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料的现象,有无使用如猪肉等原料生产假冒牛羊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 畜、禽产品》(GB2707)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五证”不全,坚决不得采购、贮存、加工、销售和使用;二是检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是否到位,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经营行为,生产过程管控记录是否建立和完整,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三是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清楚,有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许可证号或登记证号、保质期限等信息。对超范围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惩重处;四是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要求,涉及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农牧业部门。督促牛羊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持续保持合规,将我盟牛羊肉制品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落到实处。

  • 在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力度方面

一是突出重点,以辖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肉类批发经营者为重点区域,以羊肉片、羊肉卷、肥牛片等冷冻牛羊肉制品为重点监管品种,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羊肉制品、无证无照经营牛羊肉制品,注水、病害牛羊肉制品及其他不合格牛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牛羊肉制品市场准入关,重点检查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情况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情况,是否从定点屠宰厂(场)采购,采购是否按规定查验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合格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对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或未经检疫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立即责令下架退市,依法查处;三是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尤其是牛羊肉及其肉类制品的监管力度,自2023年1月8日起,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不再实行“三专、四不、六证一码”监管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实行常态化监管,查验进销货台账。同时,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使用“蒙冷链”追溯系统,将相关信息录入“蒙冷链”追溯平台,确保所有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督方面

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盟旗联动,针对我盟牛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薄弱点,结合日常监督抽检与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牛羊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检频次,重点加大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和网红产品的抽检力度,强化检验数据支撑。在抽样过程中,加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力度,检管结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二是在检验项目上,紧盯牛羊肉中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质和兽药残留,牛羊肉及其制品中微生物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检测项;三是要依法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确保不合格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验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五个到位”,涉及农牧部门的问题及时通报,努力消除风险隐患,倒逼牛羊肉生产经营者规范行为、守法经营。

四、在加大对肉食品商标的使用的监督和保护力度方面

一是肉商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其是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注册商标,及时纠正企业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接受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牛羊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检查,查看其是否取得委托方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等内容,规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提高市场主体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肉食品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工作的一项内容,加大对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肉类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遏制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两法衔接”力度,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双向移送和配合查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肉食品商标品牌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加强网络销售领域监管方面

一是加大网络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和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使用的牛羊肉及制品的进货来源及索票索证落实情况,查看并核对食品经营者是否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检疫合格证,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存在购进、储存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掺假掺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销售牛羊肉及制品等行为;三是督促电商平台积极落实主体审查义务,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网络直播广告行为。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认知。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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