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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锡林郭勒盟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165号 -----关于合理建设收费停车场及防止垄断经营的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01165930-2/2024-000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对《锡林郭勒盟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165号 -----关于合理建设收费停车场及防止垄断经营的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4-06-24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6-24 11:23:52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对《锡林郭勒盟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165号 -----关于合理建设收费停车场及防止垄断经营的提案》的答复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24 11:23 浏览次数:

提案内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汽车作为生活消费品也走进了千家万户。汽车的普及给老百姓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导致许多城市公共场所、生活小区停车位严重不足。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对城市停车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也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我盟也在制定自己的《锡林郭勒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所以在社会发展到相应的经济水平的情况下,合理的建设收费停车场对车辆停放收费是必然趋势,但是合理建设收费停车场并不是将能够停车的场所全部建成收费停车场进行垄断经营。

  一、建设收费停车场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去合理建设。

  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建设收费停车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上述原则看,建设收费停车场应当考虑不同的场所、不同的主体,不能不分场所使用权归谁而垄断建设收费停车场。

  建设收费停车场应当分以下不同的情况:

  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文体(艺术)活动中心、疾控中心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这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是划拨土地,建设停车场,可以由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按照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其所涉及到财产为国有资产。

  而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外围停车位,所涉及停车的土地使用权多为与商场等主体出让或者是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因而所建设停车场的主体仅应当是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是配套主体所有人,所以形成的资产应当是非公有财产。

  所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过程中,建设收费停车场不能完全采用官办的方式国有资产进行建设,而应当却分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确定是否是适用国储资产建设、还是民间资本建设;是建设收费停车场还是不收费的公益停车场。不能把所有能够建设停车场的地方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使用国有资产建成官办收费停车场,这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还会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停车场应杜绝因权利形成的垄断经营,不同民事主体建设的收费停车场,由物权所有人依法经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建设收费停车场的基本原则是多种民事主体,建设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场所。这就要求收费停车场的经营主体是根据所及地点的物权关系和投资实际由物权所有人依法经营。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管理权力,将所有可以建设成为停车场地方利用国有资产及全部建设场费收费停车场进行垄断经营。只有区分不同的地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进行建设,形成由物权所有人自主经营收费停车场。才能防止以公权力将本应属于非公经济主体所有资产建设的停车场成为垄断经营业务。

  建议:  1、科学施划停车泊位按照城市规划区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情况和泊位因需改造以及停车泊位施划,优化道路断面设置,强化停车标识系统建设。

  2、应当严格区分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收费停车场、非公有资产投资建设收费停车场和属于居民便利生活的免费停车位置的建设工作,杜绝使用国有资产将一切能够停车位置垄断建设为收费停车位。

  3、推进停车智能化管理按照方便车辆、注重引导、人性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扩大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应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电子围栏等新技术,实现无感支付、信息查询、车位预定、泊位诱导、违停监控、反向寻车、后台处理、征信运用、数据共享,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

  4、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减少路面停车,即使要停也是短停快走,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此外,还应进一步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提 案 人:金勇      务: 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A

关于政协锡林郭勒盟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的答复

金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建设收费停车场及防止垄断经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职能职责

依据我局职能职责,涉及“二、收费停车场应当杜绝权利形成的垄断经营,不同民事主体建设的收费停车场,由物权所有人依法经营”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之规定,盟本级市场监管局无反垄断执法权,可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垄断经营线索,协助配合上级开展反垄断线索调查工作。同时,我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督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出台收费停车场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全面加强监管检查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以及自治区局、我盟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对近三年涉及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存量文件进行评估审查,暂未发现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含有停车场收费等内容的政策文件。(委员提案中所提锡盟发改委《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于2023年8月23日废止。)

截至目前,全盟仅锡林浩特市有公共收费停车场,共有9个,其中4个停车场是政府定价,其余5个停车场是市场调节价。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开展政策措施的审查、清理工作,防止出台停车场收费等内容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垄断线索,及时核实查证。同时,对新运营的收费停车场开展价格收费检查及垄断线索排查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感谢您对建设收费停车场,防止垄断经营方面的关注,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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