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30-2/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9-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9-29 09:33: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中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指引。因此,为全面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政策在我区落实,并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职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指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五章31条,主要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内容、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职责,主要分为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等。
第一章共4条,明确了《指引》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等,以及适用范围、展会的类型、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共10条,指引了展会举办前,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展会主办方职责、参展方职责、参展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投诉服务机构设立的要求、人员构成、职责等。
第三章共10条,指引了展会期间,投诉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向投诉服务机构投诉所需材料、投诉案件处理、不予受理情形、恶意投诉情形等。
第四章共4条,指引了展会后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记录投诉行为、统计投诉案件信息、宣传经验做法等。
第五章共3条,指引了投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处罚、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具体部门。
四、解读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引》?
制定出台《指引》一是为了更好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二是细化展会期间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方、参展方、投诉服务机构等部门职能职责,全面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通过制度更好的规范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出台《指引》有哪些现实需求?
当前,各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不完善,展会各部门的职能职责不明确且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存在不足。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主要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引,还要结合我区实际才能更好落地,因此制定出台《指引》。
(三)《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指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事务。
(四)《指引》规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五)《指引》规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能职责?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各级涉及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指引》第三条规定,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第五条规定,展会前,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帮助参展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十五条规定,展会期间,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设立投诉服务机构的展会进行监督巡查,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线索,并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到二十八条规定了展会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移送材料、信息统计、宣传推广等职责。
(六)《指引》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履行那些职责?
《指引》第六条规定,展会前,展会主办方应当登记参展方信息,确保参展方信息真实有效;第七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展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展会举办时间、地点及参展方信息告知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规定,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合同中具体约定以下内容:参展方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参展方遵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方式;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且参展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撤展等处理措施;拒不处理的,展会主办方有权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暂停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方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积极配合展会投诉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对参展方的参展项目、技术、产品及宣传资料、展板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展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权属及许可合同材料;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展会主办方的审查情况进行核查。
(七)《指引》规定参展方应履行那些职责?
《指引》第十条规定,展会前,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相关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十一条规定,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八)《指引》规定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立投诉服务机构?
《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应当设立投诉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展会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认为有必要的。
(九)《指引》规定投诉服务机构由那些人员组成?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投诉服务机构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展会主办方应当为投诉服务机构人员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证件、场所等必要条件。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指引》规定了投诉服务机构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指引》第十四条明确,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交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指引》规定向投诉服务机构投诉提交哪些材料?
《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向投诉服务机构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权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等;委托他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嫌侵权的基本事实、理由和证据;请求事项;展会投诉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投诉服务机构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十二)《指引》规定投诉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何处理?
《指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处理,并及时告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第二十条规定,投诉服务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做出不侵权举证,并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的,或不能有效举证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展会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及时采取遮盖、下架、撤展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措施。
(十三)《指引》规定投诉服务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就被投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知识产权权利效力不稳定,或权利归属不确定的;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七条关于投诉材料相关规定的。
(十四)《指引》规定哪些属于恶意投诉?
《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恶意投诉情形有:明知提起投诉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存在或不合法的;展会投诉服务机构做出认定后,重复投诉的;符合本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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