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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01165930-2/2022-00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2-08-30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8-30 18:24:42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8-30 06:24 浏览次数: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活动,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 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该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等文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允许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精神,我们制定《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借鉴了发达省市“一照多址”改革做法,征求了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是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简化为经营场所备案。按照常规做法,企业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外拓展业务,需要在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重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每新增一个经营场所就得多准备一套资料,办理一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方案》规定,只要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同一旗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许可,不超出企业经营范围,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将经营场所地址记载于同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即可,实行“一照多址”,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和流程。以分公司为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经办人员委托书、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多项证明文件。《方案》通过“一照多址”备案将申请材料简化为提供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场所使用证明即可,在办理流程上,也提供了当场办理的便利服务相对设立分支机构企业申报材料和环节减少50%以上,大大增加了备案主体便利度

三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简化企业经营场所的登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在市场主体登记准入环节的又一次创新。是我进一步实现减材料、少环节、缩时限、降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又一新的举措。是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简化办理流程和提交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登记便利化实施的再一次松绑清障。

三、适用范围

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股份公司除外。

四、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一照多址”备案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住所、增加经营场所均在同一旗县市(区)范围内,且属于同一登记管辖机关;(2)在增加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3)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系合法建筑,没有安全隐患。

五、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一照多址”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场所使用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日常管理

“一照多址”改革备案的经营场所,由所属旗县市(区)负责管理,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责任和管理权利。

1.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监管责任部门。

2.企业年报。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年报未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3.加强监管。“一照多址”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如通过登记、备案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4.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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