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 法规咨询 | 来信时间: | 2024-07-19 |
来信人姓名: | |||
来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适用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还是不用责令当事人改正就可以直接适用该罚则? | ||
处理情况 | |||
回复单位: |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24-07-19 |
回复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罚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说明,当事人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第126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定性为情节严重。二、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监管部门对被定性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再做出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