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商品不达标、吃饭吃出异物....如何得到10倍赔偿?
外出就餐吃到异物?保健品成分含量不达标?买的进口食品,标示内容中英文不一致?...买东西“踩雷”不要慌,这些“消费坑”现在帮你解答疑问。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为此,国产食品一度陷入了国民信任危机。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大家热切关注的话题,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
遇到食品安全方面的消费纠纷应该如何应对呢?
1、给宝宝买的东西有有害成分,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我给宝宝买了一盒手指饼干,发现里面有一种有害于人体的成分焦亚硫酸钠,我该怎么办?
答:焦亚硫酸钠是不允许放到儿童食品中的,这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或经营者主张10倍的赔偿。如果造成损失,则除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额。
2、外出就餐吃到异物,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最近,我去吃刺身,吃出了绿色异物,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是属于《食品安全法》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去主张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
3、新购买的保健品与以前的口感有差异,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最近我买了一盒钙咀嚼片,吃起来却感觉跟之前不一样了,我该怎么办?
答:消费者如果怀疑钙的含量不够,那么可以去相关机构去检测,如果检测出来钙的含量跟它标注的有差异,就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去主张10倍的赔偿。
4、保健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我想给长辈和小朋友买瓶鱼油,但发现鱼油上没有标注是否适合老人或者孩子吃,我该怎么办?
答:保健品和药品必须标注适宜人群,没标注就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或者是厂家主张10倍的赔偿。
5、买到三无产品,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我在商场买了一袋营养品,回家之后一吃发现不对劲,然后再仔细一看,上面像生产日期,还有联系方式,还有生产的地址都没有,向商场要求索赔。但是他们却拒绝了,说没对我的身体造成伤害,所以不能赔偿,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三无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主张10倍的赔偿。没有造成损失就不给赔偿,这是没有道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只要销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该给十倍赔偿;如果造成损失,则除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6、进口食品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我买了个进口食品,却发现它没有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我该怎么办?
答:对于进口食品,我国海关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种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有可能是走私的,可以向海关部门举报,另外可以向商家要求价款的10倍赔偿。
7、进口食品中英文标示内容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我买了一盒进口巧克力饼干,发现中文和英文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但是我又没有吃,没造成损害,我该怎么办?
答:像这种外包装中文和英文内容不一样的进口食品,可视为不符合安全质量的食品,可以主张10倍的赔偿。如果商家拒绝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其进行处罚。
上述问题都是文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另外,生产者、经营者还要因此承担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