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电瓶漏液不给换 依法调解平争端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阿巴嘎旗秀亮修理门市部购买了一台价值450元的新电瓶,购买时经营者承诺一年内包换,但在使用过程中电瓶续航能力不足。同时,出现漏液,腐蚀了车漆。由于购买时间不足一年,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更换,遭到商家的拒绝,遂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取得联系,经营者承认曾口头承诺一年内包换。同时,执法人员查看了消费者电瓶的实际状况。经查验,电瓶确实无法充电,在拍照留存证据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款的新电瓶。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此案中,商家卖给消费者的电瓶,消费者使用不足一年就出现问题,说明该电瓶质量不符合要求;商家所谓的随口之说,既是口头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也是对消费者的约定,因此执法人员支持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诉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和质量信息,尽量到规模大、信誉好的商家购买,购买时应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并保存好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发生纠纷或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双方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拖拉机故障频发 消协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2022年8月14日在乌拉盖管理区锡林农牧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花费4.5万元购买了一台“华夏60”拖拉机。5天后发现拖拉机的机油温度达100度,液压泵不能使用,随后联系商家,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液压泵后仍无法使用,多次沟通无果,消费者无奈拨打了投诉电话请求消协出面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乌拉盖市场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了解,商家联系生产厂家,由厂家售后人员对故障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拖拉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消费者对生产厂家的鉴定报告结论不认可。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双方提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双方一致表示愿意先接受调解,消费者尚有7500元购车款未付清,商家同意减免3500元作为补偿,并再次更换新的液压泵。随后,双方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1.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本案因该机故障始终无法排除,经营者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该产品没有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新购手机出问题 维权获赔新手机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6日,西乌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2023年1月份在西乌旗乐信通讯店购买价值7200元苹果手机一部,用了3天后手机频繁出现闪屏问题,联系商家后,商家为消费者返厂维修,维修时间长达一个月仍无结果,消费者随即与商家商量要求退货,或者加钱更换其它型号手机,被商家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商家承认手机是从其店内购买,并且现在是返厂维修状态,消费者表示手机购买了3天就出现闪屏的现象,说明是手机本身的质量问题,要求换新机。经工作人员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愿意承担责任,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该条款即是我们所熟知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依据该条,消费者在收到瑕疵手机后,在七天内享有要求经营者退货的权利。消费者购买手机后第三天就出现问题,应为商家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有授权、有信誉服务保障的商店进行消费。购买手机后及时索要消费凭证并核实消费小票上的信息;提前了解所要购买手机型号相关信息,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多走几家门店,做到货比三家,确认购买商品后与商家核实手机的情况记录到消费凭证上。拿到新手机时,仔细核对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屏幕容易损坏,需开机后仔细核验,进一步核对手机内存等参数是否与店家介绍的一致。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保管好相关消费凭证,及时与经营者协商沟通或拨打1234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求助。
案例四
快递书籍丢失 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称其通过网上邮购的方式购买了价值1000多元的医学专用书籍,但是货物到达邮政快递站后,外包装严重破损,所邮购的书籍全部丢失,张女士多次与快递站沟通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沟通一度陷入僵局,在朋友的提醒下,来到锡盟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认真记录了投诉内容,并立即拨打了相关快递站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快递站负责人就快递货物破损造成书籍丢失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在得到快递站负责人的确认后,进行了电话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快递站向消费者张女士赔偿1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快递站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五
办卡容易退卡难 消协介入帮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锡盟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称其在锡林浩特市贝尔安小儿推拿中心充值1600元给孩子办理了一张“推拿卡”,共消费8次。后因孩子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治疗,遂向店家提出退还卡内余额的要求,经营者却以店内贴有“不予退还”的告示为由,搪塞拒绝为消费者退还余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来到锡盟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锡盟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营者以办卡时告知消费者“不予退还”为由,态度强硬且不同意为消费者退款,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协议。随后,工作人员采取分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普法宣传,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800元,此次预付卡消费投诉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经营者没有显著说明或者提醒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落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现金消费,若要办卡最好选择信誉好的店家,办卡期限也不宜过长。另外,在办卡过程中,建议查询对方的营业登记、实际经营人情况,要求店家签署书面协议并要求其盖章、开具发票。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一旦遭受消费欺诈,就勇就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卷款潜逃、涉嫌诈骗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责。
案例六
免费餐具不免费 消协出面来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正蓝旗上都镇黑小子烧烤店就餐,结账时被告知每套餐具收取一次性餐具费1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乱收费现象,故投诉到12345热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多次与投诉人联系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随后,执法人员从餐馆经营负责人处了解到,由于投诉人对餐馆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的行为存在异议,餐馆经营负责人最终未向投诉人收取餐具费。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和宣传教育后,经营者表示知晓了法律规定,今后杜绝此类行为,并愿意遵从执法人员的处理。执法人员考虑到经营者是初犯且情节轻微、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此案比较具有普遍性。餐具是就餐过程中的必需品,餐馆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强制规范。但是多年来,很多餐饮经营者以“行业规则”为由打“擦边球”,对消费者一次性餐具费(消毒餐具费)收取小额费用,大部分人碍于脸面不与餐馆较真,更加助长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泛滥。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尤其是扫码点餐默认收取餐具费,既违背商业规则也背离公众期许,理应被摒弃。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消费提示:第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已洗净、消毒、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提供免费餐具。不得在消费者未知晓或未同意的情况下,仅提供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第二,消费者有权拒绝使用收费餐具。消费者就餐时,如遇到餐饮服务单位只提供收费餐具而没有免费餐具,或者使用收费餐具前餐饮服务单位没有明确提醒告知或明码标价的情况,消费者有权拒付收费餐具。第三,消费者用餐时,如遇到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应向餐饮服务单位主动索要就餐收据或发票,留存好相关证据后,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必要时拨打1231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七
新购冰箱有瑕疵 举证倒置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镶黄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镶黄旗百信家电服务部购买了“荣升”牌的电冰箱,价值1500元,冰箱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噪音大、漏水等质量有问题,于是消费者马上就这两个问题与销售人员沟通,要求商家给予换货,被商家以消费者确认收货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了投诉电话,希望消协能给予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镶黄旗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商家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了解,消费者所陈述情况基本属实。对于冰箱的瑕疵问题,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介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瑕疵责任倒置举证的详细规定,说明了对于冰箱等家电商品,存在瑕疵时举证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的法律规定。于是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商家再次派售后人员对冰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商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款电冰箱。经镶黄旗市场监管局的调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本案消费者与商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在本案中,家用冰箱属于耐用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容易出现损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瑕疵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电视机、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冰箱属于耐用品,符合法律有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消费者依法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冰箱的噪音及漏水问题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依法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更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对消费者作出的有利规定,是对消费者群体的倾斜保护。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一方面是经营者更易于进行检查等技术性行为;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消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电动车自燃退款难 消协维权解困扰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3日,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2022年3月在“东乌珠穆沁旗雅迪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花费6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车于2023年6月12日发生自燃,消费者随即拨打“雅迪”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却被客服告知该电动车不是“雅迪”而是“雅士迪”,消费者认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仿名牌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于是拨打12315热线,要求依法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经核实:执法人员从自燃车辆上找到了标志为“雅士迪”的车标,并非消费者述说“雅迪”电动车。商家回复是由于消费者对电瓶使用不当,而导致自燃事故发生,并要求消费者提供当时的购买凭证。消费者称购买凭证在车辆发生自燃时已被烧毁,因此无法提供,但是消费者提供了购买时的消费记录。经执法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将购车款6000元退还消费者。同时,执法人员对商家傍名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购买三个月后使用该车即自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但经营者虽然提出可能是因为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但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之后向经营者咨询使用方法,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和防止危害的方法,经营者的疏忽也间接导致危害的产生。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用法、理、情的劝说方式打动商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成功调解。
案例九
智能马桶不智能 消协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2022年9月份在苏尼特左旗蓝天电器花费12000元购买了九牧智能马桶,使用了几个月后,马桶出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发生后,消费者及时联系商家,九牧售后派检测人员上门检测并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商家承诺为消费者更换新马桶盖,等待了两周一直没有兑现承诺,联系商家也一直推脱不处理,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了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了解到,消费者购买的九牧智能马桶票据齐全,出现问题后商家派检测人员检测后,给与消费者的答复是马桶需要返厂检测后才能邮寄新的马桶。执法人员与商家售后、厂家售后均进行沟通调解后,最终达成退款协议,退还消费者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发现马桶有问题时就第一时间要求维修,在多次维修失败后及时提出退货申请,九牧售后上门做检测证明了马桶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后,马桶并不能正常的使用,故要求商家按照三包法予以退货。
综上所述,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马桶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等义务。
案例十
健身私教退费难 消协出面解忧愁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5日,消费者倩女士在“锡林郭勒盟维权中心”公众号上留言,称其2022年11月20日在锡林浩特市拿铁健身工作室购买了24节私教课,合计消费6200元,消费者对教学效果并不满意,于是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将剩下的5节课的1290元费用退还。消费者倩女士与经营者沟通后,经营者表示倩女士当时参加的是优惠活动,拒绝退款。消费者将自己的诉求留言到锡盟维权中心的公众号上,望能得到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锡盟消费者协会在关注到留言后,第一时间与消费者电话取得联系,对事件始末进行了详细调查,同时联系到经营者本人,发现该健身工作室确实存在预付卡退费不予退费的情况,由于经营者在办卡时并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也未对退费问题进行约定,最终双方就退费问题发生了争议。随后消协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剩余5课时的私教费用合计134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方式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服务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对退款无约定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在本案中,当双方并未签订协议,同时未对退款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约定时,经营者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合理方式退费,因此,应当给会员退款。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商家为了吸引长期稳定的客源,往往会推出一定的优惠活动,比如采取“办理储值卡打折”“充值一定金额有额外赠送”等方式,促使消费者办理储值卡,而消费者出于性价比、省事方便等因素考虑,也往往乐意办理储值卡。然而由于行业竞争、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部分商家倒闭,这时其预收款如何退还便成为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有的商家不负责任地单方面断绝联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也有商家进行了退款,但采取的方式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义务退换预收款,在未规定退换方式时,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此外,本案也提醒消费者一定提高警惕,在进行储值等行为前要慎重考虑,防止轻率的决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维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