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内市监价竞发〔2024〕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是指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锡盟市场监管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开发布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随机抽取,并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进行核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
第四条 未经锡盟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第二章 抽查方案
第五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并通报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抽查工作重点;
(二)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区、行业领域;
(三)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层级、种类、数量、发布时间等要素;
(四)核查方式、核查期限等核查工作要求;
(五)复核程序、方式等复核工作要求;
(六)对抽查结果作出处理的安排;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部署安排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三)经营者、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行业领域。
第八条 原则上应每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随机抽取盟行署部门分别不少于3个,随机抽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分别不少于2个。
抽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抽查为主的方式。
第九条 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锡盟市场监管局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抽查范围。
对作为本年度抽查重点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锡盟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也可以组织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区域间交叉检查。
第三章 政策措施抽取
第十一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与相关起草单位和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承接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锡盟市场监管局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数量等要求,通过大数据手段在有关单位官方网站随机抽取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政策措施前以任何方式将抽查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起草单位;
(二)转包政策措施抽取任务或者未经锡盟市场监管局同意分包工作任务;
(三)利用承担抽取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四)其他影响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客观、公正、真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制作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准确记录抽取的政策措施网址链接、政策措施名称及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完成政策措施抽取任务,形成政策措施抽取工作报告,并与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政策措施全文一并提交锡盟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政策措施核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对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与有关起草单位沟通协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审工作情况告知起草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评审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论述清晰、结论明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专家评审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锡盟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二)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三)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四)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核查,也可以委托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
盟行署部门及直属机构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由锡盟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
锡盟市场监管局委托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的,可以采取异地交叉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锡盟市场监管局核查工作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情况、核查意见、整改建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起草单位对初核意见持异议的,核查报告应当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初核意见持异议,情况复杂的,锡盟市场监管局在复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听取意见:
(一)进一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意见;
(二)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三)征求盟行署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向起草单位发出 《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四)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锡盟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向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开展约谈: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的;
(四)起草单位在连续两年内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第二十三条 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锡盟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盟直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应当总结抽查工作情况、列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抽查工作报告,报锡盟行署,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锡盟市场监管局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上报线索。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 锡盟市场监管局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政策措施抽取工作、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相关机构及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影响抽查工作公正、客观进行,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办法。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统筹安排所属旗县区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 《提醒敦促函》 《约谈通知书》 《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使用规范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