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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企业注销 疑难事项定制化服务机制》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5-09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现制定我盟企业注销疑难事项定制化服务机制,旨在解决企业在注销时遇到的特殊、疑难情形,对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局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锡林郭勒盟企业注销疑难事项定制化服务机制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锡林郭勒盟企业注销疑难事项定制化服务机制

        一、企业注销分类及办理时限

企业注销分为普通注销及简易注销,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申请简易注销。按照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我盟已将企业注销登记、印章注销、银行账户注销预约、税务注销、注销社会保障登记、海关报送单位备案注销等6个事项的注销,优化为“一次申请、一次办结”,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二、企业注销疑难事项

(一)营业执照、公章遗失

(二)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

(三)股东失联、不配合

(四)股东(出资人)已注销、死亡

(五)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

(六)无法自行组织清算

(七)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

(八)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

(九)已吊销企业办理注销

三、疑难事项服务机制

(一)营业执照、公章遗失。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注销登记后30天后仍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三)股东失联、不配合。经书面报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股东(出资人)已注销、死亡。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死亡,可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公司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同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

(六)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八)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已注销的隶属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的隶属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九)已吊销企业办理注销。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主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四、部门协调会商机制

秉持“一事一议、一事一办”原则,在遇到企业注销疑难事项时可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畅通交流渠道,建立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就疑难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在多部门协作配合下做好企业注销相关工作,实现一般企业注销全流程办理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公告期),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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