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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1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锡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受理、调查或检查、决定、执法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经济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原则,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作出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十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二)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作出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决定的案件;

  (五)已列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事项;

  (六)涉及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就业人数较多的;

  (七)国家和省级战略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的;

  (八)其他经行政执法单位判断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是否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增加企业负担;

  (二)是否会导致企业主要业务停滞或产生严重且不可逆的经营障碍;

  (三)是否会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阻碍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四)是否对地方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产生不利影响;

  (五)是否会影响本地区就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

  (六)是否存在对企业影响更小的执法方式或措施,如通过行政指导、限期改正等方式达到管理目的;

  (七)其他影响经济的事项。

  第六条 分类评估:

  (一)行政检查与调查案件中开展经济影响评估。行政检查与调查活动应当注重规范性与必要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在行政处罚中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在拟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要重点评估处罚方式、裁量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以及可能给企业信用记录、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

  (三)在行政强制中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在拟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拟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物等行政强制执行,对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最小损害。

  (四)在行政许可中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在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或确需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对市场主体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开展经济影响评估。涉及公共利益,其他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社会经济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程序启动。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办理案件为涉企案件的,应及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对是否符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适用条件进行判断,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不符合适用条件的,直接填写不符合,终止评估程序。

  (二)开展评估。1.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2.确需处罚或采取强制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利。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综合评估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经济影响,优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时,应严格限定在涉案范围,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尽可能允许企业使用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生产设备。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冻结资产时可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实施代履行时应当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4.对因为手续欠缺、客观困难等在原行政许可要求条件下无法进行许可的,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探索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间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前(或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前、作出重大许可决定前)进行评估,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标明评估过程、依据、结论及应对建议。

  (二)对于复杂、敏感案件,承办部门应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行业专家或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意见。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经济影响评估意见应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存入案卷。对评估认为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

  (五)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评估。应将经济影响评估纳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范畴。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严守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科室、承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本意见要求实施评估,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且无非法牟利或恶意串通行为的,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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