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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市场监管局关于《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0-06-28

 

锡盟市场监管局关于

《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标注,加强民族传统奶制品的监督管理,我局起草了《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202072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锡盟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479-6832022

   箱:xmctnzp@163.com

 

附件1.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8

附件1

 

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

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标注,加强民族传统奶制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锡林郭勒盟生产经营的民族传统奶制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于民族传统奶制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在锡林郭勒盟生产经营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均应在外包装上附加食品标识;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六条 民族传统奶制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易于区分识别。

第七条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中强制标识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民族传统奶制品的销售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且可单独销售的,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九条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应使用规范汉字,并应附与汉字含义对应的蒙古族文字注解。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

第十条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章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标注内容

十一 预包装销售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十二 散装销售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在散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小作坊登记管理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第十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食品标准中对民族传统奶制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民族传统奶制品中添加除乳制品之外的其他调解味道、口感的食品原料,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并使用1至2种原料名称命名;

)可以在民族传统奶制品的食品名称前或者食品名称后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或者用途的词或短语

第十 成分或配料表的标注要求。

民族传统奶制品的配料表中应标明乳类原料;民族传统奶制品直接由采购或生产的鲜奶进行再加工的,应标明鲜奶产地、牧场或奶户名称,鲜奶来源是有资质的企业,应标明企业完整名称;民族传统奶制品由采购的乳类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应标明提供乳类半成品的产地及生产企业完整名称。

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十六条 定量包装民族传统奶制品,在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七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号;

(二)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三)食品保质期还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

(四)多层包装的单件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注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生产日期;

(五)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展示、陈列方式销售其加工制作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日期;加工制作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十八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应当标注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冷冻储存”。标注冷藏储存和冷冻储存应当标注具体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

十九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族传统奶制品,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分别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分装民族传统奶制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四)委托其他单位生产民族传统奶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十 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二十一 禁止下列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二十二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民族传统奶制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十三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定期检查食品标识。对检查中发现的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问题应当立即改正。

民族传统奶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奶制品,保证食品标识完好,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十四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民族传统奶制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生产者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办法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时可以通过加贴标签方式进行更改或者补充,但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十五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标识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被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改正。

二十六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与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标注相关的投诉举报,并保留相关的记录。

食品标识影响民族传统奶制品安全且造成消费者健康、财产损失的,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民族传统奶制品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中乳类原料的标注情况;

(二)标注不符合规定或标注不清晰的情况;

(二)应进行标注而未标注的情况;

(三)出现明令禁止标注的情况;

二十八 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标识问题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十九 自《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实施之日起,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以及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发生变化后,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姓名

 

电话

 

传  真

 

E-mail

 

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章条号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请加盖单位公章                                             (纸幅不够,请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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