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个转企相关政策汇编 | |||
索引号:01165930-2/2025-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个转企相关政策汇编 | |||
成文日期:2025-04-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4-25 11:17:5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1.开展精准帮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内政办发〔2023〕30号),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个体工商户数量、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增强转企动力。
2.发放资金补助。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内市监注规〔2025〕1号),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发放条件:(1)转型时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已超过1年,且近一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业务办理时间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且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与转型企业设立时间间隔不得超出15日。(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转型企业中投资比例不低于30%。(4)转型企业连续两年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能够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5)转型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6)转型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有实际税款缴纳记录,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7)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或者以上人员缴纳社保满一年。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区范围内有多家转型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3.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内市监注字〔2025〕63号),引导合规“个转企”,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在经营者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转型为企业。申请人可选择“一注一立”或“直接变更”的方式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实体政务服务窗口,实现清税信息核验、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事项的“一次申请、一次办理”。支持延续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由申请人承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自主选择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提供便利,通过“直接变更”方式转型后企业名称等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相关部门依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备案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4.支持延续经营商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内市监注字〔2025〕63号),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称号或奖励,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保持经营商誉连续性。
5.完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个转企”配套举措。国家烟草局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积极推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一是分类细化许可和资质的变更延续措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者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需注销,之前积累的烟草经营档位也不受影响。二是设置许可资格保留期。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营业执照被注销,给予30个自然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持证人可以在保留期内重新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者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需注销,之前积累的烟草经营档位同样不受影响。三是优化变更措施。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持证人。细化完善家庭经营的个体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持证人的管理要求,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6.加强创业扶持。根据修订的《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5〕179号),转型后符合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创业担保贷款,并获得贴息支持。
7.落实就业补贴政策。根据修订的《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5〕179号),转型后企业吸纳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8.减征转型后企业税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减免教育附加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转型后企业按月纳税且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11.优化信用监管模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对企业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
12.加强政策指导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内市监注字〔2025〕63号),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金融监管、人社等单位通过线上政策推送、在线咨询和线下集中宣传、送策上门等方式,积极向个体工商户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企业用工等方面政策,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鼓励各区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证照寄递等优质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实行“一企一户”建档管理。持续关注转型后企业发展状况,坚持边运行、边总结、边完善,定期收集企业信息,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