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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30-2/2020-0004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10-19 16:11:44 公开日期:2023-10-19 16:11:44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04:1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 

为规范锡林郭勒牛羊肉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锡林郭勒牛羊肉产品标识管理,健全完善锡林郭勒牛羊肉可追溯制度,保障锡林郭勒牛羊肉质量安全,促进锡林郭勒优势产业发展和加强对锡林郭勒牛羊肉品牌保护,按照盟委深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联合印发《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2020年1218 

  

  

  

  

  

  

  

  

  

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锡林郭勒牛羊肉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锡林郭勒牛羊肉产品标识管理,健全完善锡林郭勒牛羊肉可追溯制度,保障锡林郭勒牛羊肉质量安全,促进锡林郭勒优势产业发展和加强对牛羊肉品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牛羊肉产品标签标识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锡林郭勒牛羊肉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锡林郭勒牛羊肉标签标识 

第四条 锡林郭勒牛羊肉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锡林郭勒牛羊肉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锡林郭勒牛羊肉,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 

(一)品名:是指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三)饲养方式:自然放牧舍饲、育肥。 

(四)饲养区域牲畜牛羊生长地,自然放牧方式饲养需标明草原牧场所在区域,舍饲、育肥需标注舍饲基地所在区域,锡林郭勒盟内需标注到旗县级,盟外需标注到地市级。 

(五)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六)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 

(七)保质期: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八)贮存条件 

(九)产品标准代号 

(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六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锡林郭勒牛羊肉,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下列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或者标注不实饲养方式和饲养区域;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章 监督检查 

    锡林郭勒牛羊肉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锡林郭勒牛羊肉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产品的标识内容负责。 

 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锡林郭勒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锡林郭勒牛羊肉产品标识不符合本规范,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后,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锡林郭勒牛羊肉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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