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30-2/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3-01-2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01-20 11:17: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2月1日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是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2021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关于对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变化;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对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作出了新规定。同时,近几年来,基层同志反映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裁量困惑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重新制定该规则,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份开始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修订工作。通过逐条梳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规则》。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6.其他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
(二)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同时细化了具体适用情形,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
(三)增加了“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
(四)增加了减轻处罚的规则。
(五)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
(六)规定了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或者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七)规定了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义务。
(八)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