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 |||
索引号:01165930-2/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 |||
成文日期:2023-03-24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03-24 15:17:3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盟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更加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更有力支持大众创业,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局梳理了“一照多址”、住所承诺申报制、集群登记等近年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各种改革措施和优化要求,牵头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规范性、体系性住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十四条“各盟市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规定、“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六个章节。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概念,提出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于承诺登记制以及不适用范围,对住所变更、歇业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住所(经营场所)规定。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以及九种不得作为住所的情形,明确了住所登记与后续许可经营的关系,对住改商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明确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及不适用情形。
第四部分,集群登记。明确了对集群登记、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的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对集群登记和托管机构登记进行规范。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