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30-2/2024-000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6-25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6-25 11:15: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25 11:15 浏览次数:

  锡市监注字〔2024〕224号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数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现将《锡林郭勒盟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各部门职能做好协同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商务局  

  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

  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锡林郭勒监管分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锡林郭勒盟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个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促进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稳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分型明确服务重点,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整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建设全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分类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意图,逐步提高参与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积极性。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是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纳税情况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政策帮扶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根据全区制定统一标准进行分型并针对不同分型的个体工商户明确精准帮扶措施

(二)分型方式

1.判定方式依托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名录库,采取以系统自动判定为主,人工申诉调整为辅的方式开展分型判定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中心为依托,个体工商户分型模块,按照分型判定标准,归集税务、社保相关数据,并实现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生成分型结果归集至“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未纳入分型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展示),根据分型判定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2.判定周期为保障分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每年7月1日—15日进行第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每年12月1日—15日进行第二次集中分型判定,分型结果分别于8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推送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模块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查询。(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分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辖区个体工商户做好分型以及申诉异议工作,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在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歇业备案数据基础上,归集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数据,实现系统自动筛选分型范围。(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2.分型标准

1生存型:成立时间低于1年,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年报中填写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不为0,并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①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匹配项,税务部门提供是否缴纳税款的查验结果,不包括罚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匹配项,人社部门提供缴纳社保人数之和

信用评级良好,当年通过“个体蒙信贷”获取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诚信履约、无不良贷款记录。

④年报中填写的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⑤符合成长型发展特点的其他情形。

3发展型:成立时间1年以上,年报中填写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不为0,并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匹配项,税务部门提供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查验结果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社保缴费记录(3名以上雇员);(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匹配项,人社部门提供缴纳社保人数之和)

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⑤信用评级良好,当年通过“个体蒙信贷”获取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且诚信履约、无不良贷款记录。

⑥年报中填写的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⑦符合发展型发展特点的其他情形。

(五)分型支持政策

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减免、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简化申享手续,建立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除上述普惠性政策外,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包括但不限于:

1.“生存型”:对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让盈利水平低、勉强维持经营状态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活下来”。

 (1)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行个体工商户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诉求“一线应答”,实现登记全业务类型高效办理,为个体工商户“生得下”“活得好”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内蒙古企智登App”“蒙速办App”“内蒙古市场监管网上申办平台”等电子化平台办理登记手续,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的7×24小时网络化登记服务。推进智能审批,通过“内蒙古企智登App”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发照、自助领照的“智能化”全流程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变更的,通过“证照联办”模式同步办理变更。(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制

 对个体工商户推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等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少用行政处罚,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模式,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让更多个体工商户留下来。(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3)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市场主体制定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市场主体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配合上级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4)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自主创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5)降低经营场所成本

继续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积极落实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配套扶持政策,为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房屋租赁费、电费、物业费等,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指导供水、供气、供热企业采取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方式,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用暖提供便捷服务。市场监管直属事业单位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减半收取。免收纺织、服装类纤维检验检测费用。持续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计量检测降费服务举措。(责任单位:各级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6)优化税费减免服务

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辅导,确保政策红利直达个体户“末梢”。通过加大“政策找人”工作力度,及时将税费优惠政策第一时间送至个体工商户手中。对部分个体工商户对税收政策、申报操作等不够熟悉的实际情况,精细辅导、便捷办税等方面靠前服务、主动服务,收集个体工商户涉税需求,按需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针对性政策答疑。(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2.“成长型”:帮助“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

(1)畅通招工用工渠道

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招聘发布渠道,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大力推广运用内蒙古“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发布岗位信息,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鼓励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盟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鼓励参加社会保险

提高个体工商户对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社区讲座等多种渠道,普及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种类,以及参保的程序和好处。设计宣传册、海报等易于理解的材料,强调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长远利益,以及不参保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医疗费用自理、缺乏养老保障等。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参保过程中的疑问。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政策。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升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4)开展信用提升行动

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等制度,结合个体工商户群体特点,差异化开展年报工作,帮助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完成年报公示。开通线上线下“双通道”受理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申请,对逾期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网上完成补报并申请信用修复,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助力个体工商户重塑信用。推进“双随机+信用”抽查,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5)持续降低融资成本

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加强存款利率管理,降低金融机构负债端成本,为贷款利率下行提供空间,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10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锡盟分行、各级金融监管部门)

(6)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拓展“个体蒙信贷”覆盖范围,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台更多适合个体工商户成长发展的金融产品,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充分运用科技赋能,结合多维度数据评估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特点,推广随借随还等信贷模式,高效满足个体工商户合理融资需求,缓解融资难题。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锡盟分行、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发展型”:帮助“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1)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

各旗县市(区)建立并适时调整完善“个转企”培育库,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转型升级,并做好全流程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个转企”直接登记改革,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2)强化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依托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简称“信易贷”平台),持续推进“信易贷”工作,宣传“信易贷”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促进更多企业通过平台开展融资服务,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助力个体工商户缓解融资难题。进一步发挥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等作用,运用数字化手段,形成信用良好个体工商户“白名单”,精准推送、以信授贷,发放更多信用贷款。针对行业主管部门选取并推送的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商业聚集区、专业化市场、菜场集市等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组织银行机构上门对接,推广小额信用、批量准入的授信模式。(责任部门:各级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锡盟分行)

(3)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

完善民营企业家梯队成长机制,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开设提升经营者管理能力系列课程或培训,提高经营者管理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质量水平。大力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4)深化知识产权服务

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我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基本概念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体方案》)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地方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模块和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查询各盟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流程、材料以及认定程序等,并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结果,分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可查。(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二)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作为“名特优新”分类培育的对象:

(1)调查过程中发现提供有虚假信息的;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但尚未获得批准的;

(3)有违法记录的,如被列入经营常名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因纳税违法、经营者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2.具体标准: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在旗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近五年曾获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

②拥有认可度较高的商标品牌、专利权知识产权,且有一定知晓度;

③经营3家以上门店或连锁店;

④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旗县级三次及以上,或者盟市级两次及以上,或者自治区级一次及以上;

⑤受到过全国(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先进个体工商户评比表彰,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或者确定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等。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特色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从事本地重点打造的传统特色产业、地方特色产品、农畜品牌等行业,如牛羊肉、地方特色乳制品、特色文旅产品等;

②经营提供特色服务,如本地特色文化旅游服务、民族传统工艺品等,具有代表性和认可度;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旗县域或更大范围内较高知名度,如特色餐饮名店、等级旅游民宿等。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从事行业列入旗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或经营者为旗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且具有明显传统文化标志的;

②属于旗县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此处所列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

③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④项目经营者持有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的,或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的。

(4)“新”即“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①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②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自媒体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的,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且有纳税记录的;

③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各地应当结合本区域发展特点、特色产业和发展规划,侧重“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比重,重点支持特色产业、特色行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求面面俱到。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

(三)总体规模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分类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下(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

(四)入库机制

1.总体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于每年8月15日—9月15日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自主申报及部门推荐工作于每年9月16日—11月30日完成认定、公示等程序。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有效期: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各地相关培育政策。每年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即移出名录库,将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3.负面清单: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移出名录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培育政策

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1.针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具体举措:

(1)对于已经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客户基础的个体工商户,指导经营主体丰富宣传推广手段,借助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扩面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包括利用线上线下的广告、社交媒体推广、参加行业展会等方式来提升品牌曝光率。帮助个体工商户深化品牌内涵、品牌故事的塑造、品牌形象的设计、品牌价值观的传播等,以建立独特的品牌个性和消费者的情感联结。(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盟品牌建设中心)

(2)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铁拳”“蓝天”“锡林郭勒羊肉区域公用品牌”等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各类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局)

(3)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消费促进活动,积极组织参加进博会、消博会、广交会、中蒙博览会、内蒙古味道等国家、自治区级以及锡盟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丰富和提升消费供给,扩大经营空间,支持夜间经济和后备箱经济发展,发展潮流夜市,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更多发展平台。(责任部门:各级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2.针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具体举措:

1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2)支持和培育知名小店,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商务局)

3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马文化资源、蒙古马精神,加强以民族文化元素、马元素为主题的旅游产品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开展差异化的产品开发,并将商品列入“锡林郭勒印象”系列商品名录。开通“锡林郭勒印象”抖音商城、微信商城等线上销售平台,加大产品销售力度。鼓励发展“互联网+”消费业态,借助“惠购锡林郭勒”购物季、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等活动,激发假日消费活力,满足群众消费新需求。(责任单位:各级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3.针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具体举措:

(1)积极申报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大传统技艺培训力度,不断丰富传统工艺的种类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知名品牌,促进传统技艺与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相结合,打造多元化的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级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

(2)加大对本土企业品牌的保护宣传推广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拥有世代传承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企业申报“内蒙古老字号”。鼓励“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参加中华老字号博览会、内蒙古非遗年货节等展示展销活动,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各级商务部门、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

(3)持续做好认定家庭农牧场工作,完善家庭农牧场名录管理,培育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动小农牧户逐步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实现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各级农牧局)

4.针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具体举措:

(1)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接各类电商平台资源,开展直播带货、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组织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商直播、短视频创作等网络技能培训,挖掘培育本地网红主播,拓宽线上营销渠道。(责任单位:各级商务局)

(2)为文旅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将我盟A级旅游景区数据全部接入到“锡林郭勒千里码”微信小程序,实现智慧导游导览、智慧讲解、预约导航、信息推送等服务。同时在“锡林郭勒千里码”微信小程序设置“旅行社”“星级酒店”“导游服务”等板块内容。通过小程序整合全盟线上线下文化旅游资源,以多种形式展现锡盟文旅亮点,开发多个应用场景,提供“吃、住、行、游、购、娱”旅游攻略指南,为游客提供游前、游中、游后一站式服务,为我盟文旅经营主体提供更加灵敏有效的宣传展示和对接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各级文体旅游广电局)

(3)鼓励个体工商户提升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工业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责任部门:各级工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是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的具体举措,是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手段,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要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工作协同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确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高质量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工作。

(二)注重部门协同。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信贷、人才、社保、商务、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坚持公正公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时,要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原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包容审慎,建立公布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打造宽严相济的市场发展环境。

(五)重视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个体工商户正确发展方向,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发挥典型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开展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每年积极组织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持续营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
网站支持IPv6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劳动大厦后 联系电话:0479-6832012
蒙公网安备 15250202000317号 蒙ICP备19004401号 网站标识码1525000083